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超生子女”,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依法认定超生子女身份不影响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 “超生子女”未获得补偿 王某甲(17岁)、王某乙(15岁)、王某丙(13岁)均系潼南区群力镇某村民小组村民,出生后未及时落户,长期随父母在该村居住生活,3人均为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超生子女”。2017年,因省道修建,该村20余亩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获得土地补偿款35万余元。2018年,该村民小组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以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系超生子女为由,未将3人纳入分配范围。王某甲三兄妹长期向村民小组组长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均被无故推诿,因种种因素三兄妹一直未起诉。今年4月,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村民小组侵害其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小组支付相应补偿款。 调解: 原告完成了户籍登记 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近日,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以“户籍登记为基础,结合实际生产生活关系”为原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父母均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人虽存在延迟落户的情况,但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且在村民小组《分配方案》制定前已依法完成户籍登记,应认定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该村民小组《分配方案》将“超生”作为排除分配权的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损害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经潼南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村民小组于一个月内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支付相应土地补偿款。 法官说法: 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周红梅认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及权益分配问题越发引人关注。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超生子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计划生育和村民权利系不同法律关系,户籍登记和实际生产生活关系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生子女”理应和其他村民同等享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 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法明确了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成员违反了其他政策或规定,也不应成为平等享有各项权利的障碍,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推动政策执行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有效消除了对“超生子女”的制度性歧视。该案通过明确“超生不等于失权”的裁判规则,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