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孩子出生,新生儿应否获赔偿

时间: 2025-11-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14622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的被扶养人一般为已出生的未成年人,但近日铜梁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很特殊:雷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妻子在雷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已怀孕、定残后成功分娩了次子雷某乙。这个新出生的婴儿是否应当认定为雷某的被扶养人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铜梁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案例:

受害人定残后孩子出生

新生儿是否有权获赔偿

2024年4月5日10时32分,铜梁区的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雷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铜梁区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雷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需继续颈托固定3个月,之后,要加强术后康复功能锻炼,避免颈部过伸过屈等。

漫长的康复性治疗终结后,今年3月,经鉴定,雷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雷某与案外人马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9日,雷某与马某生育长子雷某甲,2024年11月18日,马某生育次子雷某乙(孕周37+5)。胡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

雷某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之后又进行了康复性治疗。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今年8月,雷某将胡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雷某乙等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

受害人无拖延诉讼嫌疑

可主张其次子生活费用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未排除事故后孕育出生的未成年人,从事故发生、起诉、鉴定等各环节看,雷某并没有拖延诉讼的嫌疑,雷某乙作为在交通事故前已怀孕且在定残后成功分娩的子女,雷某需对其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应将其纳入为被扶养人范围。

且现阶段,雷某乙正处于嗷嗷待哺的婴幼儿阶段,急需父母经济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陪伴,但此次事故导致雷某收入客观上降低,雷某乙从雷某处获得的经济上的抚养能力必然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缩减,胡某的肇事行为与雷某的抚养能力的降低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雷某乙成为间接的受害者,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原则,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胡某应赔偿雷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雷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应列入被扶养人范畴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该案是人民法院适用填平原则弥补受害人损失,保障婴幼儿物质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虽然未成年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出生,但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其子女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角度考量,应将雷某乙列入被扶养人范畴,雷某有权行使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

记者 唐孝忠

■名词解释

填平原则,是指损害赔偿的原则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有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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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孩子出生,新生儿应否获赔偿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的被扶养人一般为已出生的未成年人,但近日铜梁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很特殊:雷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妻子在雷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已怀孕、定残后成功分娩了次子雷某乙。这个新出生的婴儿是否应当认定为雷某的被扶养人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铜梁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案例:

受害人定残后孩子出生

新生儿是否有权获赔偿

2024年4月5日10时32分,铜梁区的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雷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铜梁区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雷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需继续颈托固定3个月,之后,要加强术后康复功能锻炼,避免颈部过伸过屈等。

漫长的康复性治疗终结后,今年3月,经鉴定,雷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雷某与案外人马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9日,雷某与马某生育长子雷某甲,2024年11月18日,马某生育次子雷某乙(孕周37+5)。胡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

雷某经过长时间的治疗,之后又进行了康复性治疗。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今年8月,雷某将胡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雷某乙等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

受害人无拖延诉讼嫌疑

可主张其次子生活费用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未排除事故后孕育出生的未成年人,从事故发生、起诉、鉴定等各环节看,雷某并没有拖延诉讼的嫌疑,雷某乙作为在交通事故前已怀孕且在定残后成功分娩的子女,雷某需对其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应将其纳入为被扶养人范围。

且现阶段,雷某乙正处于嗷嗷待哺的婴幼儿阶段,急需父母经济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陪伴,但此次事故导致雷某收入客观上降低,雷某乙从雷某处获得的经济上的抚养能力必然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缩减,胡某的肇事行为与雷某的抚养能力的降低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雷某乙成为间接的受害者,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原则,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胡某应赔偿雷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雷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应列入被扶养人范畴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该案是人民法院适用填平原则弥补受害人损失,保障婴幼儿物质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中,虽然未成年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出生,但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其子女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角度考量,应将雷某乙列入被扶养人范畴,雷某有权行使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

记者 唐孝忠

■名词解释

填平原则,是指损害赔偿的原则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有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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