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记者唐孝忠)2月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过第三次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经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多一点▶▶▶ 本市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经大会秘书处安排,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就2五类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有关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告。 此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




最近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