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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30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 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因公垫费、新型灵活用工、居家办公权益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紧密贴合当前劳动关系的现实特点,旨在为劳动者理性维权提供路径参考,为用人单位合规管理明晰法律边界,同时也为仲裁机构及司法部门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实践依据。 案例1 2018年2月,王某全进入万源市某餐厅工作,主要负责上报需要购买的菜品及打扫卫生,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万源市某餐厅按月支付报酬。2024年3月10日,万源市某餐厅告知王某全,次日不用再来工作。2024年3月21日,王某全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全不服,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查明,王某全出生于1968年4月15日,于2018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万源市某餐厅支付王某全经济补偿金24000元。宣判后,万源市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用人单位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全虽于2018年4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故王某全与万源市某餐厅之间的用工关系仍应作为劳动关系予以调整。2024年3月10日万源市某餐厅告知第二日不要上班了,故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至2024年3月10日终止。 案例2 2023年7月17日,王某入职某食品开发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3年10月11日,某食品开发公司依王某申请,将其岗位调整为负责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王某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向供应商采购样品,垫付了货款未报销。 2024年2月29日,某食品开发公司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王某考核目标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其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报销的垫付费用等。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某食品开发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王某欠发的基本工资106853.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178元、应休未休工资9654元,对王某垫付的费用因双方均认为其中部分不属于仲裁范围,且未明确该部分金额,未予处理。后王某认为其请求均应得到支持,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并案审理判决,某食品开发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12643.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174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654元、垫付费用227元,共计163698.68元;王某偿还某食品开发公司借款5000元及支付代缴社保个人部分530元,共计5530元;驳回某食品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实践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费用后时常面临垫付费用报销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限较长等困境,尤其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多不予报销。本案通过明晰劳动报酬的广义内涵,认定该费用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报酬等具有相似性,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进而明确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的费用进行报销或支付。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何相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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