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驾驶员黄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故障后,因未及时挪车且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引发了一起追尾事故。 2024年12月31日19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接到报警称,观月大道观月大桥路段发生一起追尾事故,无人受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事故现场处置。 在现场,一辆白色轿车、三轮摩托车和灰色轿车依次停在道路最左侧车道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当天,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黄某驾车行驶至观月大道时,车辆突然出现故障,无法启动。慌乱中,黄某没有在车辆后方摆放警示标志,直接将车停在原地后,下车联系附近修车厂师傅。几分钟后,修车师傅吴某驾车赶到,他将自己的车辆停在三轮摩托车前方,准备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后方驶来一辆灰色轿车。该车驾驶员陈某因未仔细观察前方路况,驾车追尾撞上三轮摩托车。在惯性的作用下,三轮摩托车又撞向前方车辆。 此次事故中三名驾驶员都有责任,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和白色轿车驾驶员吴某违反规定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灰色轿车驾驶员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警对三名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陈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行为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对黄某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情况下,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吴某违反规定停放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车辆发生故障后,如可以挪动,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挪至安全地带等待,或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通讯员 孔思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