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路上监督与帮扶同行,看一封感谢信背后的司法温度……

时间: 2025-07-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程迷静 阅读量:8591

“是开州区丰乐司法所成为我人生的转折点,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宁某在感谢信中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践行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生动实践。在开州区丰乐司法所,法律的刚性约束与温情帮扶如同两股力量,共同托举起社区矫正对象重归社会的希望之路。

以法为镜,明辨是非边界

宁某因一时冲动与人发生冲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初到丰乐司法所时,内心充满迷茫与恐惧。丰乐司法所所长没有简单地宣讲法条,而是以沉稳有力的话语为其剖析案件本质,“把法理讲透、把道理说清”让她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这种以法为镜的教育方式,是丰乐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对象不仅明晰了法律的边界与底线,更逐渐树立起“守法是公民基本义务”的法治观念。正如宁某在信中所写:“通过法律教育学习,我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明白了法律的重要与不可侵犯,也深知冲动行事的严重后果。”

以情为桥,搭建回归阶梯

在宁某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谈心,细致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困难。当她因过去的错误陷入自我怀疑、情绪低落时,及时给予的鼓励与安慰,如暖流般化解了她内心的隔阂。同时,结合宁某个人实际,制定兼具科学性与人性化的矫正方案,通过组织公益活动,让宁某在付出中体会到帮助他人的快乐与满足,重新找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你们不仅帮我纠正了行为,还帮我找回了生活的信心。”宁某在信中的感慨,正是司法所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的生动写照。

刚柔并济,彰显司法为民

从对法律的敬畏到对生活信心的重拾,宁某的转变印证了丰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在严格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同时,工作人员以“俯下身子倾听、敞开心扉交流”的态度,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机关并非冰冷的执法者,而是迷途路上的引路人。

“今后,我定当牢记教训,做一名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宁某在感谢信结尾的承诺,既是对司法所工作的最好评价,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见证,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生动实践。

通讯员 谢小玲 向首旭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矫正路上监督与帮扶同行,看一封感谢信背后的司法温度……

“是开州区丰乐司法所成为我人生的转折点,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宁某在感谢信中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践行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生动实践。在开州区丰乐司法所,法律的刚性约束与温情帮扶如同两股力量,共同托举起社区矫正对象重归社会的希望之路。

以法为镜,明辨是非边界

宁某因一时冲动与人发生冲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初到丰乐司法所时,内心充满迷茫与恐惧。丰乐司法所所长没有简单地宣讲法条,而是以沉稳有力的话语为其剖析案件本质,“把法理讲透、把道理说清”让她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这种以法为镜的教育方式,是丰乐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对象不仅明晰了法律的边界与底线,更逐渐树立起“守法是公民基本义务”的法治观念。正如宁某在信中所写:“通过法律教育学习,我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明白了法律的重要与不可侵犯,也深知冲动行事的严重后果。”

以情为桥,搭建回归阶梯

在宁某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谈心,细致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困难。当她因过去的错误陷入自我怀疑、情绪低落时,及时给予的鼓励与安慰,如暖流般化解了她内心的隔阂。同时,结合宁某个人实际,制定兼具科学性与人性化的矫正方案,通过组织公益活动,让宁某在付出中体会到帮助他人的快乐与满足,重新找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你们不仅帮我纠正了行为,还帮我找回了生活的信心。”宁某在信中的感慨,正是司法所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的生动写照。

刚柔并济,彰显司法为民

从对法律的敬畏到对生活信心的重拾,宁某的转变印证了丰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在严格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同时,工作人员以“俯下身子倾听、敞开心扉交流”的态度,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机关并非冰冷的执法者,而是迷途路上的引路人。

“今后,我定当牢记教训,做一名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宁某在感谢信结尾的承诺,既是对司法所工作的最好评价,也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见证,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生动实践。

通讯员 谢小玲 向首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