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阳 “2024年6月1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市民对物业服务‘提质降费’的呼声日渐高涨,要求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管费价格协商,甚至要求更换物业企业。”昨日,市人大代表,万州区信访办副主任肖阳告诉记者,他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缓解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的建议》,建议尽快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肖阳在调研中对比了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条例》在自治组织成立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首次业主大会申请门槛过高。《条例》规定,小区内20%以上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基层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而北京市规定5%以上的业主均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广东省规定已交付使用的面积达到50%以上的业主即可申请;四川省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20名以上业主即可联名申请。 《条例》未对“参与表决”作出明晰规定。但建设单位往往持有较大面积的商业、车库等,如其拒不投票,将导致业主大会成立难,甚至部分小区无成立可能。因此,“参与表决”认定规则需要规范设置,而四川省规定,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 “当前,业委会运行不规范,甚至发生侵吞业主财产的情形,部分业主缺乏信任感,不愿成立业委会,但小区治理仍面临选聘续聘物业企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等重大决策,需要相关主体对内组织业主进行集体决策。”肖阳表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专节规定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辅助业主行使权利,陕西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为此,他建议对《条例》进行修订:小区内5%左右业主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亦可采用比例与数量相结合的方式,如5%或20名以上的业主参与申请即可;明确“签收表决票或登录系统”即视为“参与表决”规则,重庆市可借鉴四川省的规定,将“签收表决票或登录系统”视为“参与表决”;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定,由基层政府牵头组织村委会或社区、业主、物业代表共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中业主代表不低于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实施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推动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记者 罗翠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