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元一次的电动玩具车撞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黔江区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4-10-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12389

本网讯(通讯员 彭净 李娟)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撞伤路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电动玩具车驾驶者)、被告刘某某(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28689.55元、6285.4元。

据悉,刘某某在黔江区某广场摆摊经营儿童电动玩具车项目。该广场上娱乐休闲的人很多,刘某某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2023年4月29日,徐某向刘某某支付10元后,和幼子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玩耍,过程中为避让路坑和行人,朝右转向时碰撞到正站立在广场边沿玩耍的杨某某后侧面,导致其摔倒受伤。杨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共37187元,刘某某、徐某垫付了部分费用。

刘、徐二人虽垫付了部分费用,但各方对于责任承担及承担比例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后诉至黔江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正常站立的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电动玩具车从后侧方驶来撞伤,杨某某并无过错,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共休闲广场作为其经营场所,且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市四中法院驳回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现在商场和广场的幼儿游乐设施普及率较高,是带娃、遛娃的好去处,但近年来,玩具车、玩具枪等伤害案件屡见不鲜,需引起未成年人父母及经营者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要增强对危险的警惕性,保障未成年人、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场所的对象,应当提醒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安防预案,配备一定的安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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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一次的电动玩具车撞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黔江区法院这样判→

本网讯(通讯员 彭净 李娟)近日,黔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撞伤路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电动玩具车驾驶者)、被告刘某某(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28689.55元、6285.4元。

据悉,刘某某在黔江区某广场摆摊经营儿童电动玩具车项目。该广场上娱乐休闲的人很多,刘某某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2023年4月29日,徐某向刘某某支付10元后,和幼子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玩耍,过程中为避让路坑和行人,朝右转向时碰撞到正站立在广场边沿玩耍的杨某某后侧面,导致其摔倒受伤。杨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共37187元,刘某某、徐某垫付了部分费用。

刘、徐二人虽垫付了部分费用,但各方对于责任承担及承担比例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后诉至黔江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正常站立的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电动玩具车从后侧方驶来撞伤,杨某某并无过错,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共休闲广场作为其经营场所,且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四中法院。经审理,市四中法院驳回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现在商场和广场的幼儿游乐设施普及率较高,是带娃、遛娃的好去处,但近年来,玩具车、玩具枪等伤害案件屡见不鲜,需引起未成年人父母及经营者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要增强对危险的警惕性,保障未成年人、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场所的对象,应当提醒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安防预案,配备一定的安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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