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租户未迁出工商登记地址,现租户起诉索赔1元获支持

时间: 2025-04-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877

前租户某手工坊未变更注册地,现租户任某认为其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遂起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近日,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

案例:

企业停止经营不注销

妨害新商铺引发纠纷

张某某和吴某某系铜梁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2009年7月16日,阳某通过租赁方式在案涉商铺注册成立了某手工坊,从事工艺美术品、手工制品零售。阳某在多年前就与张某某和吴某某解除了租赁协议。可是,阳某并未将手工坊的工商注册地址迁走或注销。

2023年7月6日,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手工坊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报告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仍登记为存续状态。

2023年9月26日,张某某和吴某某与任某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任某某承租案涉商铺。任某某随后在该商铺注册成立某咨询中心并开展经营活动。今年3月,某咨询中心以某手工坊未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对其构成了妨害为由,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判决:

原商铺不仅应退房屋

还应当注销工商登记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咨询中心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请求某手工坊排除其对案涉房屋的占有障碍。某咨询中心基于《租房协议书》而享有案涉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有权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而某手工坊未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物业迁出的行为,对某咨询中心的正常经营构成妨害,某咨询中心可以基于租赁权本身主张排除妨害;某手工坊从涉案地址迁出系其应尽的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某手工坊与出租人张某某和吴某某终止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理应将案涉商铺返还,该种返还行为不仅是对商铺物理状态的返还,还应涤除其在该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

于是,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商铺有物上请求权

手工坊应当排除妨碍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助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提高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手工坊长期处于未经营状态,且工商行政部门已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名存实亡的企业,其继续占用该注册地址的行为阻碍了某咨询中心的正常经营活动,法院判决某手工坊限期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依法支持占有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僵尸企业”应及时退市的裁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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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租户未迁出工商登记地址,现租户起诉索赔1元获支持

前租户某手工坊未变更注册地,现租户任某认为其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遂起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近日,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

案例:

企业停止经营不注销

妨害新商铺引发纠纷

张某某和吴某某系铜梁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2009年7月16日,阳某通过租赁方式在案涉商铺注册成立了某手工坊,从事工艺美术品、手工制品零售。阳某在多年前就与张某某和吴某某解除了租赁协议。可是,阳某并未将手工坊的工商注册地址迁走或注销。

2023年7月6日,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手工坊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报告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仍登记为存续状态。

2023年9月26日,张某某和吴某某与任某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任某某承租案涉商铺。任某某随后在该商铺注册成立某咨询中心并开展经营活动。今年3月,某咨询中心以某手工坊未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对其构成了妨害为由,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判决:

原商铺不仅应退房屋

还应当注销工商登记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咨询中心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请求某手工坊排除其对案涉房屋的占有障碍。某咨询中心基于《租房协议书》而享有案涉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有权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而某手工坊未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物业迁出的行为,对某咨询中心的正常经营构成妨害,某咨询中心可以基于租赁权本身主张排除妨害;某手工坊从涉案地址迁出系其应尽的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某手工坊与出租人张某某和吴某某终止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理应将案涉商铺返还,该种返还行为不仅是对商铺物理状态的返还,还应涤除其在该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

于是,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商铺有物上请求权

手工坊应当排除妨碍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助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提高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手工坊长期处于未经营状态,且工商行政部门已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名存实亡的企业,其继续占用该注册地址的行为阻碍了某咨询中心的正常经营活动,法院判决某手工坊限期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依法支持占有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僵尸企业”应及时退市的裁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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