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地限购及个人首套自住购房优惠政策的出台,各方当事人以资本、购房资格共同出资合伙购房的情形屡见不鲜。近日,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合伙购房的案件,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合伙关系,相关收益应当平均分配。 案例: 你出资格我出钱买房 卖房后收益该怎么分 2017年7月7日,林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以按揭贷款方式向该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由邱某实际支付首付款,贷款94万元,月供均由邱某实际偿还。2021年4月29日,林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蒲某,总价款为197万元,林某将邱某购房支付的相关费用及贷款偿还完毕后剩余40万元,因双方未能就收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邱某为此诉至法院。 判决: 双方成立合伙购房 利润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邱某与林某之间究竟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合伙合同关系,以及购房收益该如何分配。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邱某与林某之间系合伙购房的关系,邱某以支付购房首付款、契税等并偿还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资,林某以其购买首套房当时所享受的低首付房款和低利率进行投入。 关于利润的分配问题,因林某与邱某在合伙期间未对合伙利润的分配进行约定,且后来在双方的多次协商时亦未达成一致分配方案,同时因林某是以其首套房购房所享受较低的首付款及贷款利率投资作为合伙人,双方的出资比例无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利润应平均分配,即林某与邱某分别享有20万元。故林某应将40万元购房收益中的20万元分配给邱某。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合伙利润20万元。 法官说法: 合伙购房容易引发纠纷 建议书面约定相关事项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合伙购房的基本模式是亲戚、朋友之间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一方拥有资金优势以资金出资,另一方拥有购房政策红利,以其购房资格出资,共同投资购买房屋,待房屋增值后转卖获取增值利润的共同投资行为,该形式具有典型的人合信赖关系,通常不会通过书面形式将合伙事项予以固定,因而容易引发争议。 司法实践中,即使共同购房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但根据当事人双方购房期间的协商也可以初步判断当事人之间意图建立的法律关系。 关于合伙购房的利润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关于购房资格能否构成合伙的出资进而主张利润分配的问题,应当考量该资格对交易是否产生决定性作用或该资格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购房成本,只要二者满足其一,即可认定该购房资格为有效的合伙出资,就有权要求分配合伙利润。 记者 舒楚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