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正在开展专项检查 本网讯(记者 杨雪) 4月4日,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和五大队几乎在同一时段分别在G65包茂高速黔江西收费站、G65包茂高速秀山收费站查获一起酒驾上高速的违法行为,虽然两名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仅为32mg/100ml、28mg/100ml,但两人均达到了酒驾标准,均被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当日,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与黔江区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在G65包茂高速黔江西收费站联合开展酒驾专项检查,19时07分,执法人员在对一辆渝籍面包车进行检查时,闻到车内有一股酒味,于是便使用酒精快排仪对驾驶员刘某进行了检测,发现刘某涉嫌饮酒驾驶。在对刘某作进一步检测中,发现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确系饮酒驾驶。面对铁证,刘某交代,自己长期在主城区务工,清明节前回乡祭扫,当日准备返回主城区,临走前朋友邀约小聚,席间众人劝酒,刘某碍于情面抿了一口白酒。餐后,刘某便独自驾车向主城区驶去,不料还没进入高速公路就被执法人员查获。 无独有偶,当日19时31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在秀山收费站开展酒驾专项整治时,一辆车牌为渝H*****的小型轿车缓慢驶出收费站接受检查。最初,驾驶员冯某看似与常人无异,但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时,冯某眼神中多了几分不安。刚开始,执法人员采取无接触式测试,没有使用吹管,但察觉到冯某眼神不对之后,执法人员就用了一次性吹管让冯某重新接受检测,果然查出冯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8mg/100ml。 执法人员当即对驾驶人冯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并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冯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承认自己当天上午在酉阳喝的早酒,以为到了晚上面相上已经看不出来,外加车上其他人都没有驾照,最后决定由冯某驾车载着一行5人驱车20多公里到秀山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刘某、冯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执法人员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 高速执法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酒后驾驶,哪怕“抿一口”也不行。因为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容易干出一些出格的事情。酒后驾车危害巨大: 一、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二、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车辆的距离和速度。 三、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