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21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悦来大队民警在悦来滨江路巡逻时,发现一辆摩托车的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民警立即上前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查,摩托车驾驶员姓王,乘坐人是他朋友,姓张。当天,王某和张某在悦来滨江路玩,见天色已晚,王某就驾车送张某回家。张某认为路程不远,就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不料,被民警拦下。 民警对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和乘车人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结合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向他们讲解了驾乘车辆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害后,驾驶员王某和乘车人张某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们表示:“罚款事小,安全事大,以后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张某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处以罚款3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驾乘摩托车、电动车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风险和减轻事故后果。同时,请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要为乘车人配备安全头盔,并互相监督提醒佩戴安全头盔,共同养成文明安全的出行习惯。 通讯员 沈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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