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光吉 记者 舒楚寒)“法官叔叔,这是我给您写的一封信,请您不要将我和妈妈分开。”近日,大足区法院龙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法官收到了涉案小孩的信,最终根据8岁小孩的意愿,驳回了其父亲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案件中,原告张某以离婚时未和被告李某协调妥当孩子抚养问题为由,向法庭起诉被告要求变更两人婚生子小张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张独立生活为止。李某则认为,双方离婚后,小张在自己这里得到了妥善的照顾,反而是张某很少来探望孩子,希望法院驳回张某的申请。 经了解,2022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某抚养婚生子小张,张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费。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虽然被告李某收入不高,但原告张某是失信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李某的抚养能力明显强于张某;其次,小张一直跟随李某生活,其生活、学习、社交环境相对固定,贸然改变孩子抚养权会对其心理和生理状态造成较大影响;最后,小张已满8周岁,正是其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已有较为清晰的认知,法院作出判决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小张,你是愿意跟爸爸生活还是跟妈妈生活呀?”一次开庭后,承办法官询问小张的意见。这时,小张交给了承办法官一封亲笔信,给出了“想跟妈妈”的答复,不料却引起了原告张某的强烈反对。 为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不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伤痕,于是承办法官从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入手,向张某解释道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承办法官告诉张某,即使没有直接抚养小张,其仍是小张的父亲,应当多抽出时间陪伴小张,关心小张的成长状况。 经过耐心释法说理,张某慢慢打开了心结,表示尊重小张的想法,今后会在学习、生活、心理各方面关心小张,不缺席小张的成长。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