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明锐 记者 杨雪)在公司干了好几年,突然被通知调整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如不接受即以旷工为由停发薪资……因用人单位“任性”调岗引发争议,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不合理调岗的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8500元。 高某系某管理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永川专柜从事销售工作。2023年7月,某管理公司在永川的专柜撤柜,公司通知高某到长寿专柜工作,并为其增加车补200元/月。但高某自工作以来,一直居住在永川,如果到长寿工作,每日通勤费、生活费都会增加。同时,高某还有家庭需要照顾,因此高某拒绝调岗。2023年8月,某管理公司再次通知高某到綦江专柜工作,并将车补增加到500元,如高某不在通知时间报道上班,视为自动离职。高某仍拒绝调岗。后报到时间届满,某管理公司以高某旷工为由,向高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其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高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0元。仲裁驳回了高某的请求,高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高某指出虽然工作的柜台撤柜了,但永川另一商场内还有该公司专柜,其他就近区县也有专柜。该公司辩称,永川另一商场确实还有专柜,但是人员超编,无法对高某进行调岗安排。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岗位的调整涉及劳动者重大切身利益,如用人单位的调岗对劳动者的原劳动条件造成实质影响,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管理公司在永川仍有柜台的情况下,将高某的工作地点从永川先后调整到长寿和綦江,两地距离永川的单程驾车时长均为2小时左右,大幅增加了高某的通勤和生活成本,而某管理公司既未安排通勤车,也未提供食宿,交通补助不足以满足高某每日通勤开支。因此某管理公司对高某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法合理性,某管理公司以高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某管理公司支付高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8500元。某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述,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的自主权,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员工岗位。但在调整岗位时,应当充分考量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或采取相应补偿措施,尽可能减小对劳动者的影响,保障劳动者能正常履行职务。作为劳动者,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要充分了解工作岗位、地点对自己权益造成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