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卢爽 秦丹丹 记者 朱颂扬)近日,当事人王某委托家人给南川法院法官冯超送来锦旗,表达对冯超依法办案、为民解忧的感谢。王某还在感谢信中写到“冯超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发言,查看证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事,当我们得到胜诉的判决结果后,长时间以来的忧虑困扰一扫而光。” 这一幕源于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多年前,王某与男子李某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住房,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李某自书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该房屋虽以自己名义登记,但购买该房屋所需全部房款均系王某支付,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系王某。该《情况说明》出具后,该房屋由王某使用至今,房屋产权证也一直由王某留存。 后来,涉案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而李某一直拒绝配合履行过户手续,故王某向南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属自己所有。 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经明确说明案涉房屋系由王某出资购买、王某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王某实际居住房屋至今且持有房屋产权证原件,案涉房屋属于王某所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属原告王某所有,并责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