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日前,梁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依法撤销未成年人周某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梁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周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周某系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后便与年老病重的祖父相依为命。周某10岁时祖父过世,公安机关多次寻找,均无法与其父母取得联系。从此周某便居无定所,吃起了“百家饭”,辗转寄宿在各个亲戚家。 2024年5月17日,周某的亲属均以无力照看为由,将周某送至梁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周某随村主任生活至今。周某虽有父母,但他们从未对周某尽到抚养义务。为解决其上学、生活等现实问题,在征得周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梁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某父母监护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周某的监护人。 梁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父母常年在外,无法联系,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导致周某居无定所,身心健康受到较大影响。经询问,周某亦表示愿意确定梁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其监护人。据此,梁平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周某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梁平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