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成渝金融法院联合多部门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5-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572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审判的裁判规则引领作用,防范金融风险,昨(16)日,成渝金融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私募基金等领域,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案例1

多元联动全链条解纷

共促证券纠纷高效化解

某科技公司曾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因未按规定在2017年至2020年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重大合同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

2023年12月起,全国各地众多投资者陆续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成渝金融法院梳理系列案件案情后,采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相结合的模式,由法院+证券业调解组织+人大代表跨域多元联动化解纠纷,最终确定由某科技公司向43名投资者共计赔偿170余万元。

【法官提示】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具有案件数量多、系列案总标的额大、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共通性等特点。建议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选择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结合案件情况灵活采用“示范判决+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相结合的模式处理案件,能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2

释法明确居间人等责任

实质化解期货投资争议

2021年8月11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分享线上老师的期货课程,引导并协助郝某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并推荐助理对郝某进行投资带单指导,造成郝某亏损。

郝某到法院起诉,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却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某期货公司未尽到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某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通过专业、细致的多轮调解,郝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达成协议,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分别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该案成功调解,息诉止争。

【法官提示】

当前,期货交易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但期货交易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通过各类形式向公众发布期货投资信息,并进行引导或帮助投资。对此,广大投资者应该提高风险防范和理性投资意识,在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之前,注意审查期货公司及中介公司是否具备期货交易及投资咨询资质,是否对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是否存在欺骗隐瞒行为,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

依法认定证券交易性质

准确界定投资者索赔范围

某上市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在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虚增利润等行为,并因上述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安某是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在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于二级市场多次买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与某证券公司之间发生多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安某以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上市公司赔偿,并主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所涉股票也属于投资者可索赔股票范围。

成渝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受让人某证券公司并未取得该部分股票的股权,只是享有担保性权益,出让人安某作为投资者仍然享有该部分股票的所有权和股东权益。因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涉及的股票,仍然属于投资者损失计算范围,判决某上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上市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实际履行,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提示】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投资者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权利人”,在其向上市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中,可以将该行为涉及的股票数量纳入可索赔股票范围。

案例4

安排无资质人员代销金融产品

投资人请求赔偿投资损失获支持

某银行安排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张某担任严某的理财顾问,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推介服务。2021年1月5日,张某通过微信向严某介绍了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表示该基金风格稳健、风险性相对不大、自己也准备购买。

2021年1月7日,在严某购买理财产品犹豫不决时,张某做出购买建议并发送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微信链接,后严某通过手机银行投资购买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年投资期限届满时,严某亏损,但未赎回;两年后,严某某赎回基金,累计亏损44358.51元。严某认为某银行存在重大过错,起诉请求判令某银行赔偿投资损失以及利息。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安排无基金从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理财顾问,对投资者购买其代销金融产品时的选择施加了影响,未做到“卖者尽责”,应对金融产品投资者所受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严某在金融产品到期后未及时赎回导致损失扩大,亦应承担过错责任。鉴于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严某50%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银行已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提示】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应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具备对金融产品进行专业化分析和风险揭示的能力水平,从而保证投资者能够客观、全面了解金融产品进而选择金融产品,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给适当的金融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谨记“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对于投资理财的损失,自身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