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篮球场上,高中生小李和小王正在进行篮球比赛,不料一次无意的手肘碰撞让小李受伤住院。原本热爱运动的青年们,因这场意外走上了法庭。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校园文体活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小李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例: 学生参加篮球比赛受伤 向同学和学校索赔5万 17岁的高二学生小李与小王是潼南某中学同班同学。2023年7月,两人在课间自发参与校园篮球场上的“3V3”比赛。在争抢篮板时,小王持球转身进攻,左肘不慎撞击到侧身防守的小李的胸背部,致其左侧胸腔受伤,住院治疗8天,产生医疗费约3万元,医嘱全休3个月并避免剧烈运动。小李认为小王在运动过程中动作过大,存在故意冲撞行为,且学校未安排教师进行现场监管、事发后送医不及时,遂起诉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约5万元。 判决: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涉事学生和学校无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文体活动中的侵权责任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已履行相关职责,则免除责任。法律明确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即学校仅对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而非对所有校园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具有对抗性与风险性,小王的抢球转身动作符合运动常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犯规或故意、重大过失行为。学校教师在发现小李受伤后,已及时联系家长并协助送医,尽到了应尽的事后管理职责。 近日,潼南法院裁判,该案的侵权责任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准确界定意外与侵权 避免“受伤即有理”误区 本案主审法官王康力认为,本案可从3个维度理解法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核心内涵包括自愿性与风险认知,以及对过错认定的严格限制。小李主动参加篮球比赛,应视为已预见潜在风险并自愿担责;小王的抢球动作属正常技术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次,学校的责任存在明确边界,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篮球场设施安全,且学校在学生自发组织的比赛中难以进行全程监管,教师发现小李受伤后及时对其实施救助,已经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职责。最后,“自甘风险” 规则具有重要社会价值,既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