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攀附他人商标 被告赔偿3000元

时间: 2025-02-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850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曹玉婷 秦金星)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店经营者使用他人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某食品经营部实施的反向攀附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

原告某公司系“渝兄”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生产、销售的“怪味胡豆”荣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品牌”“重庆市最佳食品品牌”等荣誉称号。被告某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名为“重庆特产怪怪牌怪味胡豆小袋248g*5袋麻辣蚕豆兰花豆非渝兄”的商品。

原告某公司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不是由其生产,但被告销售的该商品标题出现“渝兄”字样,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浏览淘宝网页时,误认为该商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标题中含有“非渝兄”字样的商品,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渝兄”二字与原告的“渝兄”注册商标中文文字读音、含义一致。但被告在商品标题中明确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为“怪怪”,并明确标注了“非渝兄”,商品页面中也标注了详细的商品信息,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对商品来源予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故该种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在网络销售中,商品标题是所销售商品最直观的展示,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告看似在商品标题中将其商品与“渝兄”进行区分,但实则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使相关公众以“渝兄”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得以搜到其所售商品,进而增加其商品的点击量、浏览量,不当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从而可能使被告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某食品经营部赔偿原告某公司损失3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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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攀附他人商标 被告赔偿3000元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曹玉婷 秦金星)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店经营者使用他人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被告某食品经营部实施的反向攀附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

原告某公司系“渝兄”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生产、销售的“怪味胡豆”荣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品牌”“重庆市最佳食品品牌”等荣誉称号。被告某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名为“重庆特产怪怪牌怪味胡豆小袋248g*5袋麻辣蚕豆兰花豆非渝兄”的商品。

原告某公司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不是由其生产,但被告销售的该商品标题出现“渝兄”字样,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浏览淘宝网页时,误认为该商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标题中含有“非渝兄”字样的商品,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渝兄”二字与原告的“渝兄”注册商标中文文字读音、含义一致。但被告在商品标题中明确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为“怪怪”,并明确标注了“非渝兄”,商品页面中也标注了详细的商品信息,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对商品来源予以区分,不会产生混淆,故该种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在网络销售中,商品标题是所销售商品最直观的展示,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告看似在商品标题中将其商品与“渝兄”进行区分,但实则利用互联网搜索功能,使相关公众以“渝兄”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得以搜到其所售商品,进而增加其商品的点击量、浏览量,不当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从而可能使被告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某食品经营部赔偿原告某公司损失3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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