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 雨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等特点,其犯罪形态不断更新,给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外汇管理制度带来隐患。笔者调研梳理了近期涉众型经济犯罪领域的新问题,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涉众型经济犯罪,表现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犯罪样态,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罪名。现阶段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相当严峻。以某省为例:仅2020年至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就超过两百亿元,涉及数万投资人。在该省群体性集访案件中,涉众案件占比位列第一。涉众类经济案件犯罪形态变化主要表现为: ——犯罪对象向年轻群体扩散,影响社会稳定。传统涉众型经济案件受害人特征为具备一定积蓄、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投资渠道的中老年人,目前该领域犯罪有进一步向年轻群体扩散的趋势。以2021年“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为例,该案受害人60岁以上人群占比超过85%。而2023年“某公司涉嫌传销案”则不同,25岁以下、25~35岁、35岁以上的受害人分别占比66.66%、31.63%、1.69%。结合近期其他发案对比,涉众型经济犯罪有针对年轻群体发展的趋势。年轻化犯罪对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第一,青年群体遭遇欺诈后,可能会变得心态浮躁,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和报复心理。第二,年轻群体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公开发表意见,相关案(事)件更加容易被不良媒体和境外势力炒作,引发负面舆情;第三,青年群体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帮助和引导,将对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带来不利影响。 ——犯罪手法向新兴科技、金融领域转变,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养老、实物投资等领域,现阶段噱头包括投资虚拟货币和NFT资产(非同质化代币,类似于虚拟艺术品)、购买境外金融产品等。这些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以数字科技和金融概念为包装,暴雷后极有可能打击社会对相关领域经营模式创新的信心;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影响民营经济的整体信用,增大民营经济融资难度,降低社会对经济增长的预期。最终可能引起投资、消费的减少,造成宏观经济层面的通缩压力。 ——利用高科技手段转移资金,冲击现有外汇管理制度。在现有制度下,跨境的资金流动是受到严格管制的。传统犯罪资金出境需要通过虚构境外投资、地下钱庄转账等方式完成,这些方式手续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然而,随着以USTD(泰达币)为代表的虚拟币的出现,其锚定美元汇率,借用区块链技术快捷地跨境转移资金而不受监管,成了非法资金流动的常用渠道,这进一步增加了境内资金外流的风险。不受监管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警惕。 ——境外因素的参与和利用对国家危害增大。以笔者近期处理的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例,主犯利用在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出具的期货经营文书,在境内建立投资公司骗取投资款。进一步查询该人的出入境信息,发现其在公司设立初期频繁进出中国香港,待公司正式运营后,伺机逃往海外进行遥控操作,利用USTD(泰达币)将骗取的资金转移至境外。该主犯系初中文化水平,凭其本人根本无法完成一系列的筹备、运营工作,必然有团队在背后支持,因此此类案件的境外因素不容忽视。 针对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执法部门工作方式的完善和创新。1、在案件侦办方向上,应从打击犯罪人员向打击资金渠道延伸。犯罪分子通过银行、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资金渠道来隐匿、转移赃款,目的是获取巨额利益。因此,从犯罪目的入手,斩断涉案资金流通渠道对于预防和震慑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后期追赃挽损环节的必要前置工作。目前,北京、苏州等地政法机关正联合高校专家团队,对“资金分析研判结果”列为“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论证和试点,可见打击资金流通渠道的重要性和趋势性越发明显。2、寻求科技手段支持,加强技术防范力量。执法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犯罪,还应当加强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挖掘大数据研判的潜力,利用大数据建库、建模,通过大数据技术主动甄别经营模式和资金流动等指标存在异常的企业,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以期扭转目前案发后才介入导致局面已经难以挽回的情况。 ——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有效拓宽民间投资渠道。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归根结底,在于中小企业集资困难与老百姓手上多余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可以考虑将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纳入监管。例如,建立资金需求者、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三方融资模式,面向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必须由职能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来办理;资金需求者从注册制度、募集资金去向为核心的财务信息公开、备用金留存等方面由职能部门和中介机构联合监管;投资者则可以考虑以年收入划定投资比例(年收入10万以下,投资上限为年收入5%,10万以上为2%)。 ——发挥数字人民币引领作用,抢占数字支付领域高地。数字人民币支付主要可以分为国内支付(零售型)和国际结算(批发型)两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国内数字人民币使用范围,引导国内用户的交易习惯从第三方支付向数字人民币过渡,稳步推进零售端使用的宣传和普及。如加强数字人民币与工资卡、社保卡、一卡通、商业平台的整合,进一步以“小切口”实现应用场景建设“大突破”。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目前日本与欧洲合作的Stella项目、加拿大与新加坡合作的Jasper-Ubin项目、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建立的多边央行数字贸易系统mBridge,都是对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前期探索。重庆应当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规划”的桥头堡地位,加强跨境贸易结算中同东盟国家的合作,比如参考采用联盟链技术,由人民银行和东盟国家央行充当超级节点,各商业银行为普通节点,在“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之间保持一定的均衡,探索建立区域性质的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区。 ——处理好技术规则与现有法律的关系。一方面从现有立法视角入手,将现实社会延伸问题尝试纳入现有立法的覆盖范畴,如将各类数字资产交易纳入反洗钱规范,将票据、证券等数字资产纳入各部门法客体方面加以监管;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单独立法,以突出针对性,如虚拟融资监管问题、区块链上数据的权属和隐私保护问题等。在立法时需要注意:一是网络安全先行,注重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各方权益;二是坚持法律谦抑性原则,将技术纳入监管,同时防止过度监管妨碍技术创新,在顶层设计上平衡和确定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 渝中区公安分局) |